被辞退,哪些情形可获得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辞退可获得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1.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2.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 用人单位主体灭失导致合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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